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团结的原则 加布里埃尔
环境的 斯帕卡不打算讨论原则理论和有关该主题的各种争议,可以说,环境法的原则是旨在落实平衡环境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并可作为解释指南。 环境主义文献对环境法原则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尽管对于某些原则的存在存在共识。在本文和下一篇文章中,在法律环境专栏中,我们将从今天开始讨论环境法的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团结或公平的原则。 近 50 年来国际法所承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了《公民宪法》序言以及第 225 条和第 170 条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尊严已经在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历史性判决中得到明确承认,不再引起关于其在该国是否存在的任何严肃辩论。 可以说,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伴随着治理、尊重环境和人类尊严原则。国家和个人负有基本的宪法义务,必须在不损害子孙后代需求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的愿望。。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提出了国际知名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确立了通过保护今世后代的自然资源来保护“有尊严的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文件制定了《布伦特兰报告》,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视 WhatsApp 号码 为符合当前形势的发展,代表了可持续发展定义的重要一步。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随后,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4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孤立地考虑”。 具有不可否认的相关性的《布伦特兰报告》被批评为过于以人类为中心,而如今,除了这种批评之外,还可以观察到其作者也犯了严重的错误,因为没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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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作为其基础之一。因此,该原则的概念缺乏改进,因为可持续性(这是一个更广泛、更密集的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限于物质需求的供应,还包括非物质价值,例如自由、安全、教育、正义和健康的环境本身。 事实上,这个概念后来被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扩展,他在要求子孙后代维持我们今天享有的相同或更好的生活水平的要求中添加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然而,阿马蒂亚·森仍然认为这种观念不够充分,因为“人类生命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的生活水平和需求的满足,而且还在于我们所享有的自由”。这位印度经济学家重新阐述了布伦特兰报告中的建议和索洛的思想,将“在不损害子孙后代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当今人民的自由和实质性能力”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拥有类似或更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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