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多瓦省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大会上举行会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N.7,182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原则 - 有争议的行政事项 第 1 条.-诉讼行政管辖权对应于合法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省州、省会计法院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的行政行为的事业;权力下放的自治实体、市政府和任何其他具有公共权力的机构或实体有权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a) 行政行为产生地位是因为行政程序已用尽; b) 这是行使行政职能的结果; c) 在《宪法》、法律、法规、法令、特许权或法律规定或承认的主观法律情况下,侵犯或损害行政性质的主观权利,或影响先前为原告确立或承认的合法利益已经存在的许可证、行政合同或其他行政行为。 如果存在行政性质的主观法律情况,将适用完整的管辖程序。 如果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或者由于行政行为人无能力缺陷而导致其不合法,则适用非法性程序。提供机构、其颁发形式或程序的缺陷、违反有关目的或目标的非法行为的实质法律。
第 2 条.-争议行政途径不适用: a) 与涉及行使直接宪法来源的政治权力的行为有关的问题; b) 专门与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问题,但侵犯原告主观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任意情况除外;c) 必须通过专门适 手机号码列表 用私法或劳动法标准来解决的问题; d) 对于容易受到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另一诉讼或上诉的问题。 *第 3 条 -就本法而言,以下各项被视为合法资产或负债流程的一部分: a) 管理对象: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 b) 行政部门:省、市、地方自治实体以及通过授权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法人实体,以维护其特权或行政权力,并考虑到其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危害性。 c) 行政诉讼分庭检察官、省内司法区民事和商事分庭检察官以及高等法院检察官(酌情参与非婚生程序)。 第四条被侵害的权利或者受到影响的合法利益的权利人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合法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人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法的管辖机构是:高等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庭、行政诉讼庭,以及省内各地区的主管民事和商事庭。